一、禁止范围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。二、禁止时段自本通告印发之日起至2022年3月20日。三、有关要求(一)全市各级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禁止燃放、违规销售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,党员干部、公职人员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,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本通告有关规定,做到不买卖、不存放、不销售、不燃放烟花爆竹和不堆燃旺火,并及时劝阻身边人,营造良好氛围,共同维护全社会公共环境。(二)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,加强辖区禁止燃放、销售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工作。(三)公安、应急管理、城市管理、市场监管、生态环境、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,加强执法检查,依法查处违规生产、运输、销售烟花爆竹和燃放烟花爆竹、堆燃旺火行为,共同做好有关工作。四、责任追究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对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,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;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、区域燃放烟花爆竹,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、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,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,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;违反本通告,堆燃旺火的,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;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,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;情节严重、造成损失及较大影响的,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五、监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均有权进行劝阻、制止、举报,举报电话12345。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我市原有相关文件及通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,以本通告为准。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13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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